当前位置: 肠梗阻怎么引起的 > 大肠梗阻医院 > 内地重疾新规下的31种疾病统一定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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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坚持原创执笔的阿May(ID:smiling),又是一万多字,不要害怕,收藏了慢慢看
接着第一章:(费心整理)内地重疾新规下的31种疾病统一定义标准,和香港保单再比较(一)继续往下看,
(PS:这31种疾病在保险公司历年的重疾保单理赔案例中最少也可占到90%的比重,不信可以多查查各保司的年度理赔报告总结喔,光是癌症-重症这一项就可达到接近70%的比例)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内地定义为“严重慢性肝衰竭”,香港称“慢性肝病”,进一步解释为末期肝衰竭。他们都无一例外描述了三个相同指标:黄疸、腹水、肝性脑病。不过,保诚、宏利和安盛的“永久性黄疸”要求,显然比“持续性黄疸”或“伴有黄疸加深”严格一些,这意味着医生要在临床上预期黄疸会终身存在?那真的属于不可逆转之肝病的定义了。正如宏利强调了——就是“永久性不可逆转之末期肝衰竭”。
还好,安盛可以四选二,也就是除开“永久性黄疸”,还可以在食管静脉曲张、腹水和肝性脑病三个条件里面三选二,这些在临床上是比较常见的表现。友邦和忠意的要求正好是最开始提到的所有三个指标,比内地少了第(4)个——“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像富卫、万通和国寿海外其实也只要求了两个满足条件,在“伴有黄疸增加”的基础上只需要另外满足“腹水”和“肝性脑病”中的其中一个即可,但写道,“普通医学观点认为病人已没有好转的可能”,这其实就是末期肝衰竭的进一步解释,即使其他家没有提到这句话。(注意,末期肝衰竭不代表“末期疾病”的定义,病情无法复原和预期患者的寿命不超过6/12个月是两码事,后者严重得多)
这个解释比内地“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的表达要显得严格,绝对了些。虽然慢性肝衰竭一般是不能够完全治愈的,就算治好了,也会出现肝硬化等其他肝脏方面的后遗症。但如果病情发现较早且病人能够及时的得到好的治疗,比如找到合适的肝源进行肝脏移植手术,那么可能会有好转的机会(也有医生提到肝移植只是缓解病情,适当延长寿命,没办法完全复原)。
最后,两地都明确表示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会保,而内地对急性重症肝炎偏偏是没有这个除外条件的。现实中,病毒感染、酒精很容易引致慢性肝衰竭,这个除外合情合理。
总结:和内地比,安盛、富卫、国寿海外和万通要求满足的条件只有两项(四选二或1+1/2)相对最宽松,友邦和忠意次之(三项要求)。但因为香港定义为“末期肝衰竭”,其解释还是比内地的表达要显得严格——如果肝移植作为可能最有效的最后治疗手段能使被保人好转,还叫“普通医学观点认为病人已没有好转的可能”吗?当然,如果真的做了肝移植,在HK也就可以按照“主要器官移植”这项重疾来赔,还是能拿到赔偿。
十一、严重脑炎/脑膜炎后遗症
内地和香港都要求了“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损害/障碍/机能缺损”,但关键是,内地很明确地指出了这种永久性功能障碍具体指什么样的状态——看确诊天后遗留的某种身体症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之一,但并没有要求临床上预期该症状会持续终身或叫完全不可复原。
虽然HK保司大多只要求严重的神经功能缺损症状持续30日/90日,甚至根本不要求持续天数(也就是申请理赔的时间可以更早),似乎比内地“天后再证实某种后遗症”的要求宽松不少。
但,当香港保司的“永久”指——某种身体损伤被当时的医学技术和知识判定为没有复原的希望,也就是预期症状持续终身,那岂不是比等天后判定某项后遗症表现可能更难?我是说可能哈。因为只要差不多六个月后还遗留有规定的身体障碍就可以申请理赔,但完全不排除被保人在未来(天后?天后?)一定程度上恢复身体功能啊,专科医生也就少了直接要给出“永久性~损伤,或预期终身不会复原”类似结论的压力,那如果没办法判定怎么办?
看HK某保司的解释:
虽然对神经功能损害的要求明显宽松,包含多项症状选择其一:比如发音困难(是语言障碍,但没有要求语言能力完全丧失)、视觉受损、步行困难或协调失常(没有要求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痴呆(没有像内地要求评估结果为3分的重度痴呆),但要医生临床证实“预期症状将持续终身”真的还不是那么容易喔。如果给不了这个结论,
还不如内地把“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解释为确诊疾病天后的四种症状之一,满足在条件即可理赔,这样来得更简单直接。
总结:如果实际临床上医生也不能给出一个永久性—预期症状将持续终身/根据当时医疗手段不能使其复原的判断,内地的标准可能反而理赔起来更容易。当然,如果医生能证实这个“永久性~损伤”,而且在疾病确诊天内就能下这个判断,那香港保单的理赔也就更快。
十二、深度昏迷
香港和内地都要求了最关键的条件——“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内地还多要求了一个条件,“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这个要求也不代表实操严格,我们来看具体标准:
因为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的评估是通过睁眼反应、语言反应和肢体运动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分数加总即为昏迷程度的判断依据。比如,语言反应1分—无任何反应+睁眼反应1分—对于刺激无反应+肢体运动反应2分—对疼痛刺激有反应,肢体会伸直:呈“去脑强直”姿势;这样加起来就为4分,在临床陷入深度昏迷是很容易达到的。如图,GCS的标准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最高分为15分,8分以下为昏迷;分数越低则意识障碍越重。如果还能得到6分或以上,那不可能叫深度昏迷哈。
这里显示,深度昏迷应该为3分以下;说明内地的标准还更宽松。
而安盛、保诚、友邦、宏利、万通、忠意都要求“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受损/不足”,又是“永久性”,且安盛还要求神经受损症状持续最少30日,可谓最严格了。
总结:内地新定义虽要同时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但完全符合临床上实际状态甚至表现程度更轻,并没有明显更严格之处。相较而言,国寿海外和富卫对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持续的临床症状既没有要求分级评分也没有要求“永久性”,便可以很灵活地达标了。因为深度昏迷后,像“失语(不能说话)或发音困难、步行困难等等”这样的神经功能性损害任何之一很容易就表现出来呀。
十三、双耳失聪
香港定义的“完全地及不可治愈地失去听觉”和内地的“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表示同一个意思。
不过保诚和安盛没有进一步具体解释达标要求只是说“双耳完全失去听觉且不可复原",而其他HK保司具体要求“听阀在所有频率均超过80分贝”。(听阀超过80分贝其实就是损失听力最少80分贝的意思(即声音达到了80分贝大小都还听不见,而正常人已经觉得声音很吵很吵,神经细胞会受到破坏)
内地保单要求平均听阀(听阈是指能够听得见的最低声压级)大于等于91分贝,比香港要求的80分贝要高,但是在HZ、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测试,那么和香港的要求比哪一个更宽松?
首先,人耳听觉并不能感受到所有频率和所有声强的声音,而只能感受到一定声压和频率范围的声音。正常人可听声压的频率范围为20赫兹(Hz)~0Hz(单位时间内完成振动的次数叫作频率,频率的单位是赫兹,1秒钟振动一次就叫作1赫兹(Hz))。一般情况下,儿童能够听到0Hz的声音,青年人和成年人听力范围缩窄,而老年人可以听到的高频声音要减少到0Hz。
世界卫生组织年推出的国际耳聋分级标准以语言频率平均听阈为分级依据:听力损失26~40dB为轻度聋;4l~55dB为中度聋;56~70dB为中重度聋;71~90dB为重度聋;>90dB为极度聋。
要知道,人耳最敏感的声波频率是~Hz(也有说—Hz的),人类语言频率的分布范围是~Hz,而Hz、Hz、Hz这3个频率是人们言语交往的主要频率。
那么,内地的定义正是挑选人类语言的三个主要频率进行测试,声音起码达到91分贝的时候才能被听到——正好对应WHO的分级标准,属于极端聋-全聋。
而香港的条款和WHO的分级标准对应,当时建议以较好耳、、、Hz的平均纯音听阈为依据将听力障碍分为四级:大于80分贝已属于最高级别—极重度。
所以,虽然香港指的是“丧失所有频率中最少80分贝的听觉”,“所有频率”的要求似乎比内地的在特定三种语音频率下测试要严格;但根据WHO的标准,正好挑选了人耳最敏感频率范围内(—Hz)的主要代表来进行测试,那么在其他不那么敏感的范围内,人损失的听力分贝应该更大,也就是声音要更大才有可能被听见——但HK的要求还是最少80分贝,所以并未更严格。
而且,内地对定义中“永久不可逆”的解释如下图,还要求积极治疗天后再来鉴定和证实——在这里就指进行听力的相关检测。
总结:香港是按照世卫组织的分级标准,比内地的要求更宽松(也并未要求积极治疗N天之后再来鉴定和理赔)。且因为人耳听觉并不能感受到所有频率,在正常可听频率范围内有最敏感的区域,所以根据WHO的测试方法,HK要求听力丧失所有频率最少80分贝也并未更严格。
十四、双目失明
两地都表达同一个意思,“双眼完全失明且不可复原”也就是”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有进一步具体解释满足条件的总比没有解释的要更清楚,可能更容易理赔。(HK忠意、保诚、富卫没有具体条件要求或解释——就一句话,“双眼完全及不可复原/永久性地失去视力”)
内地要求满足三选一个条件,香港是二选一,但其实内地所写的“眼球缺失或摘除”就一定会满足HK的那两个条件。一对比很明显,安盛的条件最宽松,不论矫正视力与否,每只眼睛的视力相等或低于3/60(也就是双眼中即使较好眼的视力也小于等于0.05)或者,每只眼睛的视野阔度相等或低于20度。很显然,比内地的“双眼中的较好眼矫正后视力还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要松的多吧。
安盛:
内地:
友邦等其他家的规定次之,每只眼睛的最佳矫正视力相等或低于2/60(约0.)即可。
而且前面已经说到,内地对“永久不可逆”的定义还要求积极治疗天后来确认,这不是在拖延理赔的时间吗?
总结:就具体要求满足的条件而言,香港安盛的最宽松,友邦、国寿海外、万通和宏利的次之。
十五、瘫痪
瘫痪是指肢体随意运动功能的减低或丧失,是神经系统常见的症状。
两地的保单定义都表达了同样的意思——进而导致的最终结果是最少两肢完全及永久失去功能/活动能力。但内地对“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性—完全丧失”具体要达到什么样的理赔标准写的很清楚——确诊疾病后,有一个天的等待期,然后再看是否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或以下。关于2级的表现如图,
香港多数保单虽然没有要求疾病确诊后有一定的理赔等待期/疾病持续期,但如果专科医生下不了这个结论和预期——“完全及永久丧失肢体功能/活动能力”的时候,就可能拖延理赔了。
其实看内地对“肢体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解释,其规定的满足条件(二选一)并不代表患者真的在未来就完全及不可复原地丧失肢体功能了,因为理论上,天后还有那么多年可以去康复对吧。
除非两肢因为疾病或意外完全被截断了、缺失了,那么自身的肢体活动能力就真的完全且永久没有了。如果肢体还在,要证明完全及永久地丧失功能,就得由专科医生来鉴定然后拿给保司审核。试想下,保险条款能给一个明晰的理赔尺度总比专科医生没法出一个准确判断要好对吧,因为只要保险定义中的理赔标准明显跟患者实际展现出来的状态一样或者还要轻,那医生的诊断就很容易符合理赔要求了。
另外,安盛和万通分别要求瘫痪状态持续90天和6个月才能理赔,比起其他家没有时间要求的当然更严格,因为只能更晚开启理赔程序。
国寿和富卫指明,除了受伤原因,保的是因脑部或脊髓疾病导致的瘫痪,不像其他家那样泛指所有疾病为起因之一,这一点注意。虽然瘫痪大多数是因为脑部或骨髓疾病引起的,但像内科疾病比如糖尿病、大细胞性贫血也有可能诱发瘫痪状态。
总结:内地指明了肢体运动功能完全及永久丧失的赔付标准,如果和实际临床情形一样甚至还要轻,那么更容易理赔。如果临床上医生能够证实被保人的肢体功能的确“完全及永久丧失”,那么完全没有要求病症持续时间/理赔等待期的香港保司便可以更快理赔。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内地新定义明显变宽松,不再要求“开胸”,只要“切开心脏”进行手术。这个变化是基于我们常说的微创手术技术的成熟。
微创手术是指创伤小的手术,但不代表不“开刀”哈,所以微创型的心脏瓣膜手术同样需要切开心脏,暴露心脏瓣膜;但比起传统的心脏疾病开胸手术需要劈开胸骨或在肋骨间隙大切口开胸,像微创心脏外科手术的代表之一影视胸腔镜手术是使用现代摄像技术和高科技手术器械装备,在胸壁套管或微小切口下完成胸内复杂手术,一般仅需开最多3—4个1.5厘米长的小切口,然后微小的医用摄像头将胸腔内的情况投射到大的显示屏幕,等于将医生的眼睛放进了病人的胸腔内进行手术。
这类手术方式因为改变了传统的手术入路、分离步骤、结扎与缝合方式以及手术过程中的观察方式(由直接肉眼观察到经内镜观察),好处显而易见:创伤小、恢复较快、住院时间短、安全性较高。
在香港这几家保司中有5家的描述方式是“剖开心脏实际进行手术”,其实就是内地所表达的“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手术”,也就代表包含了微创胸外科手术方法。胸腔镜手术是这里面的主要代表,但还有其他几种形式,比如保留胸壁肌肉的小切口开胸术也是常用的微创手术方法之一。
不过,国寿海外和富卫的描述为“胸骨切口术”(注意,不是“切开”),其实也包含了微创手术方法。但是,如果是那种完全胸腔镜手术,在胸壁(医学上通常称为“胸廓”,包含了胸骨)打几个不大于1.5CM的小孔就完成胸外科手术的全部操作,那国寿和富卫的“胸骨切口术”可以包含在内吗?我认为能代表小切口胸外科手术(比如经胸骨下段正中小切口行心脏瓣膜手术),但不包含这种完全胸腔镜手术。所以,国寿和富卫的保障范围可能就要稍微小一些。
万通没有具体强制规定哪一种手术方式(传统开胸还是只是切开心脏),但明确指出心瓣修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因为只是保“心脏置换”,这就比其他家缩小了理赔责任。
总结:内地和香港保诚、友邦、宏利、安盛、忠意的保障范围更广一些。
十七、严重阿尔兹海默病
内地新定义比以前多了一个可选理赔标准——“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评估结果为3分”,当然比以前必须满足的唯一条件“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至少三项”(后面都简称为“无法完成3项”)进步了,扩展了评定标准也就增加了可理赔的机会。
但是,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虽会表现出痴呆的症状,但不能与“痴呆”完全画上等号,痴呆患者不等于阿尔兹海默病人。当然,内地表明了阿尔兹海默病以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也就只能是阿尔兹海默病式的痴呆。
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总的评分结果以0、0.5、1、2、3分来表示,3分就表示是最高的重度痴呆等级(如图)
而阿尔茨海默病人并不是一定都达到痴呆严重程度,根据其认知能力和身体机能的恶化程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循序渐进地,比如病情可能要发展个七八年或者十年以上才能表现出重度痴呆的症状。
所以,香港的标准明显更宽松,多家规定都只需要经过临床证据及标准化调查问卷测试或/和实验室检查证实为阿尔兹海默氏病或其他不可逆转的器质性退化性脑病即可,比如临床上常见的检查方法有——简易智能精神状态量表(MMSE)、日常生活能力评估量表、血液学检查、基因检测、神经影像学检查,这些都可以在香港作为常规评判标准之一,简单直接。
总结:香港的定义更宽松。内地新定义虽然可以不选择“无法完成3项”这个严格标准来理赔,但另外一个属于重度痴呆的要求还是比香港的要严格,也不一定完全符合现实条件(这个病并不代表一定体现重度痴呆的症状)
延伸:美国阿尔茨海默病协会(AlzheimersAssociation)发布的《年阿尔茨海默病现状和数据》显示每65秒就有一个美国人患上阿尔茨海默病;因这类疾病去死的人数,是乳腺癌和前列腺癌致死人数的总和。目前在中国,由于病人及家属对病情的认知局限,67%的患者在确诊时为中重度,已错过最佳干预阶段。早了解、早发现、早治疗当然至关重要,而一旦发生后如果我们能拿到最宽松的理赔标准也就能更快获得最重要的经济帮助。如果有保单还专门限制70岁/75岁以后就不保这种常见老年疾病了,对不起,不管其他怎样都尽量不要选择。
十八、严重脑损伤
内地定义脑部严重受损的结果就是“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那么没有要求“永久性”的当然就更宽松。比如保诚的是“达到持久性神经系统缺陷的程度”,国寿的只是“脑功能受损”。
但比起内地对“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的具体要求是三种条件选其一,表现为天后的某种后遗症,安盛的规定明显更严格,——“直接导致被保人永久性无法完成至少3项”(只有这一个后果可以选)。所以当内地的标准通过脑损伤天后仍然遗留严重的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这个条件就可以理赔的时候,在安盛这里还根本不够,“永久啊”。(“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洗澡、穿衣、如厕、进食、行动、移动,“至少3项”被包含在里面,香港也是这个标准)
忠意和友邦规定被保人即使有辅助设备也无法完成3项最少三个月,也够狠的。
宏利、富卫和万通在“永久性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还要求症状持续3个月后才能理赔,万通同时还多了-无论使用辅助设备都无法完成至少3项的要求。
(PS:为什么一句话里面既包含了“永久”这个时间词,又有“三个月”的要求,不矛盾吗?是这样的,“永久”表示按照当时医学知识技术水平确认疾病没有复原希望,专科医生可以在任何时候下这个结论,但身体的障碍表现还是要持续至少3个月后才能申请理赔。)
所以,保诚和国寿的定义在香港相对更宽松,保诚要求按照格拉斯哥之头部损伤结果尺度评估在5分或以下但没有持续时间要求(之前内地定义“深度昏迷”的时候也用到了这个标准)。临床上常用GCS来评估伤者的意识障碍程度,最低分数为3分,少于8分已经显示严重的脑损伤且处于昏迷状态,5分算比较重度的昏迷了。
而国寿只要被保人(在无人从旁协助下)至少持续三个月无法进行至少3项即可(并不是永久性的),那么如果被保人没有达到重度昏迷状态,即3个月内表现根据格拉斯哥的评分标准都在6分或以上,比如“刺痛睁眼+只能发音+刺痛后肢体能过度伸展”(已经得6分了),那国寿的还更好理赔一些。所以,两者间没有绝对的谁更宽松。如图:
内地的要求也不一定比HK严格,因为如果被保人无法完成3项活动这个状态持续不了3个月,但天后还是有一个肢体的肌力达到2级或表现严重的咀嚼吞咽障碍是可以赔付的。
总结:内地和香港保诚、国寿海外的相对更宽松。保诚虽然没有理赔等待期的要求,但要达到重度昏迷的状态也不一定能容易满足;国寿虽然只要求身体损伤持续至少3个月,但所对应的只有“无法完成至少3项”这个条件;内地虽然有一个天理赔等待期的要求,但有三个满足条件可以选,其中有比较宽松的要求。所以,也要根据不同实际情形而定,没有绝对最宽松。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香港叫柏金逊病)
注意内地和香港保障的都是原发性而不是继发性帕金森病(只是两地的叫法不一样)。原发性疾病是疾病本身根源就在这个器官,或者因为遗传因素等决定的疾病但具体起因不明;继发性病变是原发病病灶不在这个器官但可以找到病因,有可能是外伤、脑血管病或药物中毒等引起的。
内地新定义把以前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给删除了,香港多家保司都还有这个规定。但这个不是重点,关键是某些HK保单比内地的“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至少三项”多了“永久性”。要永久性失去至少三项的活动能力给实际临床确诊带来了难度。
友邦和忠意没有提出“永久性”要求,却有这样的规定——即使使用机械设备、特殊装置或专为残疾人士而设的其他辅助或调整设备也不能完成至少3项;忠意还在这个基础上加了6个月的持续时间要求。
内地没有提到“永久,也没有理赔等待期即症状持续时间要求。在香港这几家里面,只有保诚和万通的定义和内地最接近,只是比内地新定义多了”无法以药物控制”这个条件。
现实情形是,在帕金森病治疗的早期,药物可以很好地改善症状,是早期帕金森病人的首选治疗方法;但一段时间以后,过了药物“蜜月期”,病情会变得难以控制,也就是药物的疗效会随着疾病的进展而减退到根本不起作用。我们的重疾是要赔付严重的-原发性-帕金森病,已经不能让被保人独立完成穿衣、进食、如厕、洗澡、行动和移动中的至少3项日常活动,很显然已经进入中晚期阶段。所以“无法以药物控制”是完全可以符合该项达到严重程度的临床状态的。
总结:内地和香港保诚和万通的要求更显宽松。
二十、严重III度烧伤
总结:严重烧伤的定义一样,香港和内地都要求皮肤第三级(III度)烧伤(代表皮肤全层烧伤)且达到身体表面积的至少20%。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也就是香港所称的“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内地也给出了这样的形容词“永久、不可逆性”,且不再解释为天后的某项后遗症状态,那就真的达到——按照现时医疗手段根本无法复原、预期症状持续终身这样的诊断标准才能赔付了。
如图,内地对“永久不可逆”的定义,说明还要求被保人积极治疗天后再来判定,然后再申请理赔。
国寿海外和富卫也和内地要求一样,要造成“永久及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且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至少四级(IV级)“,但内地多要求了一项:“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不过还是保诚和万通相对最严格,要同时满足七项细节指标,比如某些压力或阻力要高出多少个单位,里面包含了肺动脉压最少为40mmHg。要知道,36mmHg是轻度和中度的分界值,那显然“40”的要求比内地的“36”更高嘛。(指标要求越多越详细通常代表理赔上受到的限制越多)
再看根据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的分级标准,当然心功能状态III级比IV的程度轻嘛。如图,
第III级表现为中度的心力衰竭,当然就比IV级的重度要程度轻。所以香港安盛、友邦、宏利和忠意只要求其程度达到第三级心脏功能损害分级,定义更宽松。
不过安盛有一个不明显的bug,强调会导致“右心室负荷过重及衰竭”,这比别家描述的造成“右心室(大幅)扩大”要显得程度更深。
总结:整体而言,香港安盛、友邦、宏利和忠意的要求相对更宽松。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内地指明这一项病种本身包括了四种病症: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在香港,多数保单都进行了拆分,有的根本没有列入“运动神经元/原病”这一项,但多了其他几项;有的在包含了这项疾病的基础上再另外定义了其他几项。
为了比较更清楚,分别描述如下:
友邦:和内地一样,对“运动神经元/原病”这一项本身的解释就包含了以上四种病症,但没有详指“神经机能缺损”一定属于哪几种情形,比如内地规定的三个条件选其一,那么就根据医生的实际临床诊断来定,这种情形本身有很多种临床表现。不过,使用了“永久性”这个形容词描述神经机能缺损还是比内地显得严格,且内地新定义也没有要求天的等待期后再鉴定。
保诚:此项疾病+另外拆分了三项,除了运动神经元病和“肌萎缩性侧索硬化”没有要求——“永久性神经系统受损”或“永久性无法完成至少3项”,其他都要求了“永久”。而且,“运动神经元病”本身的定义最简单,只要有适当相关的神经疾病微状作为决定性证明就可以。
富卫:此项疾病+另外拆分了三项,本身“运动神经元病”的定义要求“神经系统受损持续最少90日”,虽然没有“永久性”但因为有病症持续时间的要求还是比内地严格一些。而另外拆分的三项疾病也同样严格:有相关病症的体现且有“最少3个月的医疗记录”或者“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至少3项”。
国寿:拆分地更厉害,此项疾病+另外拆分了五项,比如已经描述了“脊髓肌肉萎缩症”了,又另外定义“进行性肌肉萎缩”。除了“运动神经元病”和“延髓性逐渐瘫痪”在里面的要求显得宽松一些,只要求体现相关“神经系统受损”持续最少90日或有3个月的医疗记录,其他几项都要求“永久性”——永久性失去最少3项日常活动能力。
忠意:没有“运动神经元病”这一项,但正好拆分为内地定义包含的那四项病症。除了“肌萎缩性侧索硬化”只描述为“造成不可逆转的神经系统损害”(其实也是永久性的意思),其他三项的具体指示非常严格——永久性失去3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还要求连续3个月的医疗记录。
宏利:和国寿一样拆分最厉害,没有“运动神经元病”这一项,但是有其他六项相似的病症。比如定义了“进行性肌肉萎缩”还要再加“遗传性肌肉萎缩症”和“脊骨肌萎缩症”。
不过定义是最宽松的,抛开内地没有包含在内的“遗传性肌肉萎缩性”这一项,其他几项病症都没有要求“永久性”或“无法完成…3项”或“3个月持续医疗记录”;只要诊断经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并经由肌电图检查等适当的神经肌肉测试证实。如图,
万通:此项疾病+另外拆分为两项,“运动神经元病”和“肌肉萎缩”都明显宽松,只要神经专科医来根据相关病微来确诊,没有以上其他家的那种“永久性”或持续时间要求,但“进行性延髓麻痹症”要求导致“永久神经系统受损持续最少90日”,还是就比内地严格。
安盛:此项疾病+另外拆分为四项,除了“运动神经元病”该项本身的定义是相对宽松的(证明神经系统受损持续最少90日),其他四项或要求“永久受损”或要求“永久不能完成最少3项”,很严格。
总结:保司拆分疾病是为了让受保病种看起来多一些可能更好卖,并不对客户实际利益造成影响,看具体的疾病定义如何才是问题关键。所以,香港宏利虽然拆分为多项但所有相关定义最宽松,内地次之,忠意的整体最严格。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可能因为疾病或意外导致。内地虽在定义中没有提到“永久丧失”,而表示只要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还不能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就代表语言能力完全丧失,但其实比前面提到过的内地对“永久不可逆”的定性标准(积极治疗天)要求的理赔等待期时间还要长。
所以香港虽然写道,说话能力是“永久丧失…或叫无法复原/不可治愈/不可逆转地失去”,但症状持续十二个月的标准和内地一样,也指向了同一个结果,最后还是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技术及知识恢复。只不过,香港没有像内地那样说明——“如果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时间限制”。
而富卫和国寿只要求连续3个月的证明时间且没有“永久”作形容词,也没有要求是否要积极治疗。安盛的要求最接近——“失去说话能力持续90日”,只不过多了形容词“不可治愈地-失去”。
总结:富卫和国寿的定义相对最宽松,只要证明完全丧失说话能力3个月不要求经过积极治疗与否也不要求永久-不可逆;安盛的次之。不过,在内地只要被保人声带完全切除就不受任何等待时间限制,而香港没有专门说明。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内地的理赔标准很具体很数据,有两个大条件,第二条件又包含三选二个必备条件(具体数据范围指向明确)。而HK保单只要被保人接受了以下至少一种治疗:1)输血2)骨髓刺激剂3)免疫抑制剂4)或骨髓移植即可理赔,当然内地的明显更加严格。
因为该症状的临床治疗方法针对发病机制的不同一般可分为:1,免疫抑制治疗(已经明确是异常免疫抑制造血引起,这种治疗属于“治本”治疗);2、促造血治疗,常用雄激素、造血因子、以及一些中药治疗;3、输血、止血等对症支持治疗,属于“治表”治疗;4、如果患者对以上药物治疗反应不好且年纪较轻,就考虑骨髓移植。
以上正好说明HK的条款要求和现实场景是非常一致且容易达到的,除了友邦是四选二、安盛是三选一个条件,其他家都是四选一,还包括最低要求之一:最简单的输血治疗,真的就体现了——保险条款所要求的病症程度比实际情形还要轻了。(注:安盛的要求没有“输血”这个选项)
总结:香港的定义更宽松,尤其是保诚、国寿海外、富卫、万通、忠意和宏利的条款。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内地新定义明确了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这是在以前胸和腹主动脉的基础上扩展了范围,因为胸和腹主动脉不能完全包含这几项,而是被包含关系。
科普:主动脉弓是升主动脉的直接延续,胸主动脉又是主动脉弓的直接延续,沿着脊柱前部下降,穿过隔膜主动脉孔,充当腹主动脉。所以降主动脉又可细分为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然后,对开胸或开腹手术的描述包含了腔镜的运用。但其实,像香港保单仅仅写开胸或开腹并不代表不能使用胸/腹腔镜,因为在胸外科手术中,腔镜只是胸外科医生的一个工具就像手术中的一般器械,微创的胸部外科手术会包含胸腔镜技术,但不代表使用腔镜就是微创手术。
我认同这句话:“微创胸外科包涵了2个概念精髓:第一,微创胸外科是指外科手术对患者的各器官功能的损伤是微小的;其二,切口较传统切口明显缩小。只要满足以上二点的胸外科手术在目前都可以称为微创胸外科手术。”
但是,像国寿、宏利、富卫和忠意明确写了微创性手术除外,并未具体指明什么样的叫“微创”,那如果使用了腔镜且开胸/开腹后是否会被列为微创手术,要实际理赔的时候才知道。反而,保诚只是要求“进行外科手术”而已,那么不开胸/不开腹的微创外科手术也可以,不就比内地还要宽松吗?只不过香港保司都写明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并未像内地那样明确更多的范围。
万通虽然也没有要求一定要“开胸”或“开腹”,但手术目的是为了切除及移植已患病的主要动脉,而不仅仅是为了“矫正或修补”,显然限制性更强。
总结:香港保诚和内地的保障范围相对更广。保诚对手术定义并没有要求一定实施了“开胸或开腹”,只要进行了外科手术(包括微创外科手术),其实是最宽松定义。但对主动脉的保障范围没有像内地那样扩展,只是“胸部或腹部主动脉”。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定义中“FEV1”指最大呼气至第1秒呼出的气量。一般成年人的FEV1正常值为1.5升到2.5升不等,临床上常使用FEV1占用力肺活量FVC的比值和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来判定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病的严重程度。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小于30%就是极重度的呼吸系统疾病了。
内地定义为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在香港便是末期肺病的概念,还是通过具体的评判标准来比较:内地要求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要同时满足三个必要条件:
而香港国寿、忠意和富卫的要求与之最接近,但根本没有要求一段时间(比如天)治疗或者积极治疗之后再验证,只要确诊当时满足四个条件都行——和内地一样的“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动脉血氧分压不多于55mmHg”(比内地的小于50mmHg更宽松)、“FEV1每秒持续少于1升”(内地的要求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少于30%,我认为HK的这个标准在某些情形下更容易达到)、比内地多了一个条件——“需要长期氧疗”;但合情合理,静止时都呼吸困难了,正因为条款里提到的“低氧血症”,所以不得不让患者需要长期吸氧治疗。
总体来说,内地要求积极治疗天后还要达到如此严重的状态显得更加严格,因为如果被保人在这段时期内成功进行了肺移植手术或其他有效的治疗手段,就很难达到这些既定标准了。
另外,HK其他家的“永久需要氧气疗法”还是比“因为低血氧症需要长期氧疗”的定义要严格一点(想下,“永久”和“定期或长期”的区别)。
总结:香港国寿、富卫和忠意的定义更宽松一些,没有经过天积极治疗后再确认的理赔等待期要求,再加上动脉血氧分压的限制小一些,也没有要求氧气治疗需要永久进行。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是一种发生于肠道的慢性炎症性疾病,以肉芽肿为特征。从各家所要求的满足条件来看,很好比较:
安盛、友邦和忠意必须证明经最佳治疗后仍持续发炎,且除了和内地要求一样的肠梗阻和肠道瘘管形成,还必须最少切除一段肠道;保诚的更严格,还要进行多次肠道切除手术;富卫、宏利和国寿的最宽松,以下肠道并发症:瘘管形成、肠梗阻、肠穿孔三选一就好。万通的定义和内地一样。
总结:香港富卫、宏利和国寿最宽松,内地和万通的次之。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上面的克罗恩病和这个溃疡性结肠炎都属于炎症性肠病的范畴,俗称“富贵病”,因为生活条件越好吃得越“精细”更容易发病,像保诚要求的那样-使用免疫抑制剂或调解剂这样的生物制剂疗效最佳、费用也就最贵,所以也必然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香港多数保单都和内地有几乎一样的描述:伴有致命性(威胁生命)的电解质紊乱(异常)、严重的血便(带血腹泻)、系统性病症、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不过内地只是描述“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而HK保诚指大肠内(结肠及直肠)发炎(还要进行为期至少3个月的持续性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或免疫调节剂治疗才能理赔),富卫、友邦、万通、忠意和国寿描述为“整个大肠受累”,也就不只是包含结肠这个部位。
科普:结肠和直肠是相连的,结肠位于小肠和直肠中间,全长有1.5米左右的长度,在回盲瓣部位上端与小肠相连,在乙状结肠的末端与直肠相连,由升结肠、横结肠、降结肠和乙状结肠四部分组成。而整个大肠,分为盲肠、阑尾、结肠、直肠和肛管。那么,至少从字面意思上看,整个大肠受累伴有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一定就比只涉及结肠和直肠的病症要更严重些,而只针对全结肠的病变当然是范围最小,病症可能相对最轻的。
在HK这几家里,就宏利和安盛只是指向了整条结肠受累而没有包含直肠或整个大肠,但安盛的治疗方法不能二选一包含回肠造口术,必须切除整条结肠或结肠直肠;宏利是要求两种方式都要进行。
目前针对溃疡性结肠炎有四种手术可供选用。①结直肠全切除、回肠造口术;②结肠全切除、回直肠吻合术;③控制性回肠造口术;④结直肠全切除、回肠袋肛管吻合术。所以,内地的表达所涵盖的范围更广一些,一个“或“字代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口术都可以选择,满足其一或同时满足都能理赔,代表了这几种手术形式都可以包含在内了。
总结:内地的定义更加准确,理赔限制性少一些,并没有要求整个大肠(包括结肠和直肠)受影响而只是针对全结肠受累,且治疗手段可以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中二选其一即可。
终于写到总结了。
虽然内地新定义让属于重症的恶性肿瘤和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变严格,尤其是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不再列为重疾赔付,最多只能赔30%的基本保额(而香港只是把T1N0M0除外,这个区别是比较大的);
但更多看到的还是新定义的理赔条件比旧版变宽松,体现在可选必要条件变多、指向变宽泛则限制更少、或直接扩展了保障范围。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不再要求必须开胸而只要切开心包也可以;比如不再只保良性脑肿瘤,属于动态未定性的非恶性肿瘤也在保障范围;比如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包含了自体移植方法;比如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原来要求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而现在只要肢体肌力达到2级。
香港重疾保险的定义和以往比没有太大的改动,但因为各保司独立制作定义,百家争鸣,所以总会有些条款并没有那么与时俱进地贴近最新的疾病诊断标准或治疗方式,显得有些陈旧。而真的比较起来,也不能说谁家的定义一定最宽松,各家都有突出之处和弱点,还是要根据您最关心的几类病种再来具体比较为好。而且,光看疾病定义来挑选重疾产品也并不是正确的方向,最后反而会让自己越来越纠结和无解。
我觉得内地定义的某些优点是值得海外保司学习的。比如对保障范围描述得更具体且更加明确:像在“主动脉手术”中对主动脉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和延伸,因此增加了另外的范围;像在“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中用“颅”替代了“脑”,明确了“颅内”包含脑、脑神经、脑被膜;像对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具体解释了包含哪几种形式。这样,不再让人犹犹疑疑,给理赔实操也明确了方向和尺度。
再比如同样针对身体某些功能达到永久性损害/障碍”的解释,内地的尺度更加明确,就是看疾病确诊天后的身体状态是否符合所要求的具体条件(比如三选一,四选一),而香港这边可以完全不要求时间,没有这个理赔等待期,但就是要专科医生证实某项身体问题依照理赔当时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来看——已确认没有复原的希望,然后当然还要经保司核准的医生同意才行。
我觉得要医生下这样的结论并不是那么容易吧,到底要经过多长时间的观察、治疗和等待才能下这个结论是个未知数,如果在疾病确诊后天内就可以证实这个结果了,当然比内地更快理赔了。但如果天后还判定不了呢,说不定按照内地要求的条件已经可以理赔了,这岂不是拖得更久?所以,对于有“永久性”条件要求的,这一块的想象空间巨大,还是要根据临床事实来验证,所以没有理赔等待期的要求也不代表就更容易或更早理赔。
所以千万别说谁一定不好,两地的重疾险都有各自的优势,而且是相互替代不了的。还是建议先选好自己要买的保障责任(毕竟重疾险也分好几种保障形式的);最后到疾病定义这块,如果您没有特别关心的病种,那就按照保司理赔报告上经常上榜的疾病好好再看下即可。
当然,关于以上的流程我都能为您作出最适合的分析方案,欢迎有真实投保需求的联系。我是阿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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