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是人民高品质生活的重要基础,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年以来,随着商业"百万医疗"、"惠民保"产品的推出,与社会保障共同构成居民疾病补偿型保障的屏障。但随着老龄化逐步加剧,我国居民的重大疾病保障仍然存在很大的缺口。健康中国的建设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参与,而医疗数据缺失是制约社会力量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亟需打通渠道,促进多方有效联动。
周汉民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民建上海市委主委、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主任、上海公共外交协会会长健康产业链要互利共赢,现有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之间必须通过合作,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合理分配收益和风险,从而整合资源、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健康医疗数据不畅通是重要因素。数据应用,共享是基础,法治是保障,标准是前提。在共享方面,国家已经成立了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大力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但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缺乏专项细化政策,共享流程的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监管机制尚待形成,导致相关主体参与热情不高,跨行业数据共享依然存在诸多壁垒。在法治方面,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立法滞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核心是安全问题。这既是立法规范和约束的重点,更是监管的难点,应当尽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在标准方面,健康医疗数据来源广泛且标准不一,数据产品形式各异,成为推进数据广泛使用的难点,使得健康医疗数据难以实现价值转化。以健康险为例,这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关键环节,但受限于医疗卫生机构与保险行业间数据共享,出现保障产品供给不足、服务覆盖不深、服务整合难度大等问题,影响了社会力量服务民生方面发挥更大的专业价值。因而,要不断深化改革,打破数据藩篱,让健康产业的活力源泉充分涌流。1、推进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的立法进程。在部分城市率先探索建立和完善医疗大数据地方性法规,明确健康医疗作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并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以确保健康医疗等公共数据来源及应用的合法性。可参照国际经验(如美国以隐私权为基础的自下而上分散立法模式;欧盟基于保护个人信息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统一立法模式)明确健康医疗数据合法使用和流通的法律规则。同时,以规范化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协议为依托,建立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活动"事前可备案、事中可追溯、事后可问责"的机制,实现医疗数据跨领域的互联互通。2、规范健康医疗数据标准。组织医疗、保险、数据等不同领域专家,建立数据质量监管和统一标准,搭建专门的健康医疗数据平台,有效降低数据应用门槛,激活多元化的健康产品和服务创新,进而形成涵盖健康医疗信息采集、传输、使用的全链条应用及管理体系。3、探索建立覆盖全国的医疗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健康医疗信息自采集、传输、使用的全链条应用及管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条件成熟时可进一步向全国推广,允许集中、合理、合法利用医疗数据,构建更大范围、更深合作、更广服务的健康医疗生态共同体。
目前,部分地区已开始尝试在严格主体授权前提下将医疗数据做少量开放。我曾前往中国唯一的保险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调研,了解到其已在宁波、青岛、广州等城市集中利用医疗数据进行核保和理赔,上海、重庆等城市也在局部数据试点。建议在这些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场景逐步扩大开放度:一是以精准数据为基础,提升服务获得的场景,严格信息主体授权、明示使用场景、规范应用安全后允许调用,如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客户的授权后,方可申请获得疾病名称、患病日期、简单的病情描述等信息;二是以广泛数据为基础,用于产品定价、风控建模等研究类场景,去掉可辨识身份的信息、规范数据存储应用规则后向企业提供可获取数据的平台;三是以共享数据为基础,使用数据可适当收费,企业申请使用医疗数据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支付统一规范、存储各地的数据的成本。所收取费用的结余部分,可考虑补充到大病保险等公益方面。
信息来源
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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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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