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姐的家人近日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
一纸判决
判决书
医院医院对许小姐的死亡承担50%责任,赔偿家属41.62万元。
等来了判决,但亲人却再也回不来了……
案情
输液回家后女子昏迷死亡
年9月24日,24岁的许小姐因腹痛到医院医院就诊。因前一天吃了海鲜,许小姐先挂了肛肠科的号,想到自己20天前做了清宫手术却未进行抗炎治疗,她又挂了妇产科的号。医院做了血常规、尿常规、B超等检查,未见明显异常。13时40分,许小姐至外科就诊,医生初步考虑可能是急性阑尾炎、腹膜炎,但未查出确切病因,建议抗炎、解痉、维持水电解质,对许小姐进行输液治疗。14时30分,许小姐自觉腹痛减轻,于是回家休息。20时15分,家人发现许小姐处于昏迷状态,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许小姐系腹内疝(小肠系膜裂孔疝)致绞窄性肠梗阻,终致休克死亡。
许小姐家属认为,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许小姐死亡,遂起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4.4万余元。
判决
医院未尽义务承担50%责任
经许小姐家属申请,医院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为许小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未进一步明确许小姐病因,未给予高度注意,未进一步观察及完善相关检查,对许小姐的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这些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病情诊断,使许小姐未得到及时治疗,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许小姐系腹内疝(小肠系膜裂孔疝)致绞窄性肠梗阻,终致休克死亡,该症系其自身疾病,早期病情隐匿,病情进展变化快,其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
医院方认为,许小姐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尸检报告显示,患者系清宫术后诱发腹内疝至绞窄性肠梗阻导致死亡,与过错鉴定报告中所述的未履行告知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无证据证实其已尽到足够的审慎检查、观察义务,法院对鉴定意见书建议的因果关系大小进行了适当调整,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害50%的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判定原告损失为83.25万元,医院赔偿41.62万元。
释法
法律赋予患方鉴定的权利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该案中,鉴定中心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书应作为重要判断依据。根据案件事实,许小姐输液后回家时,医院仍未确诊其病情。作为有专业知识的医方,被告仅用镇痛药物缓解其疼痛症状,是不足以证实病情得到了控制。被告未重视许小姐病情,未采取相应留院观察等措施,对许小姐无法得到充分病情观察起到相当程度的影响,因而应承担相应责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实行过错归责的原则,即在此类案件中,由患方承担证明医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医疗侵权案件系专家侵权案件,患方往往是弱势一方,在对医方过错进行证明时,存在很大困难。当然,法律也为患方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赋予患方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权利。实践中,司法鉴定结论对院方医疗过错的阐述并非是唯一结论。
该案中,原告律师反复研究病历资料,最终找到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最终确定了院方的责任比例。
??图文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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